(2016)粤0281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30  浏览次数:649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财保8号
申请人:邓阳通,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乐昌市。
申请人:张春娇,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乐昌市。
被申请人:何凯,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现押乐昌市公安局看守所。
担保人:邓智奎,男,汉族,1972年3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楼下村委会楼下组1片7号。
2016年6月09日,何凯驾驶粤A×××××号胜达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乐昌市S345线35KM+850M路段时与行人彭静、邓智强驾驶的停在路边的摩托车(车上乘坐邓朝星)发生碰撞,造成彭静当场死亡,邓朝星、邓智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何凯所有的粤A×××××号胜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已提供其所有的粤房地权证乐字第××号房屋为申请人作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何凯所有的粤A×××××号胜达牌小型普通客车。
查封担保人邓智奎所有的粤房地权证乐字第××号房屋。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厂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