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265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19  浏览次数:500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民初265号
原告:谢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坪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邓振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邱东华。
委托代理人:朱有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坪石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61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031元由原告负担,另应退回原告1030元。

审 判 长  杨香中
人民陪审员  丘伟明
人民陪审员  黄丽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