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6 浏览次数:458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281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绰号“傻B”),男,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乐昌市。2014年5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2015年7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同年11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羁押,同日因吸食毒品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伟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与龚某甲、龚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乐昌市***村委会的“塘头”、“石禾雀”山岭,使用手锯盗伐被害人戴某、林某、黄某承包经营种植的按树。被告人张某用其粤S×××××号长城牌绿色皮卡车,将盗伐的按树装运到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木材加工厂出售。
2015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在***木材加工厂扣押被告人张某当天装运的按树1.53吨,折合蓄积为1.6713立方米。
经乐昌市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鉴定,“塘头”山岭采伐林木是按树,共采伐33株,面积0.9亩,蓄积量4.3652立方米;“石禾崔”山岭采伐林木是按树,共采伐37株,面积0.9亩,蓄积量4.1236立方米,合计蓄积量8.488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租赁山地合同等材料,证人陈某、谭某、龚某丙、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乐昌市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盗伐他人数额较大的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盗伐作案工具粤S×××××长城牌绿色皮卡车一辆,予以没收;扣押的被盗按树1.53吨,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曾伟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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