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07 浏览次数:439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281刑初86号
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甲,男,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初中文化,村长,住乐昌市。2005年3月17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初,被告人赖某甲在明知其村小组集体所有的3.6亩河坝荒地使用权,未经村小组长或者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也没有进行任何相关的招标竞标程序,而向其表兄张某谎称上述3.6亩河坝荒地使用权将进行竞标,并许诺可以帮助张某竞得3.6亩河坝荒地的使用权,之后又谎称已中标,至2014年3月,被告人赖某甲先后以开标定金、竞拍价款、好处费等名义,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8.8万元。
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赖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赔偿协议,代为被告人向被害人张某赔付了人民币8.8万元,为此,被害人张某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赖某甲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乐昌市北乡镇黄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利息协议,被害人张某在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北乡分社账户取款凭证,还款及刑事谅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和收款收据,本院(2005)乐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人江某、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被告人退赔诈骗所得全部财物,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刑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丘辉华
代理审判员 彭淑贞
人民陪审员 李丽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邱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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