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2  浏览次数:538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281刑初35号
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广东省乐昌市人,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乐昌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乐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未缴纳),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5日8时59分,被告人陈某驾驶粤F×××××号重型厢式货车由乐昌监狱往财联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北路长虹大厦路口路段左转弯时,碰撞行人丘某,造成丘某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丘某的死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丘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另查明,2015年12月30日,在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丘某的亲属双方自愿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已全额支付经济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10警情信息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院前急救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损害赔偿调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潘某、黎某、李某、薛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粤F×××××中兴厢式货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拨打医院电话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已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综合全案,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何 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