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1266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12-31 浏览次数:281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民初1266号
原告:朱琦某2,男,192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朱长青某3(曾用名:朱常青),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朱军娟某4,女,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朱国青某5,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开发区。
被告:朱饶青朱某6,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王庚娣某,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朱建甲某1。
被告:朱某乙7,女,199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朱某琦2与朱长青某3(曾用名:朱常青)、朱军娟某4、朱国青某5、朱饶青某6、王庚娣某、朱建华某1、朱洁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朱琦某2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朱琦朱某2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琦朱某2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3.96元,减半收取计271.99元,由原告朱琦朱某2负担。
审 判 长 甘楚阳
审 判 员 曾庆秀
代理审判员 谢珍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家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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