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1-29 浏览次数:277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民初1253号
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大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华,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忠,男,该联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波,男,该联社办事员。
被告:雷英,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雷新强,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李会琼,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雷英、雷新强、李会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14元,由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廖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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