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民初1508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2-30  浏览次数:2479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1508号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谷龙华,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与被告谷龙华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因被告谷龙华于2020年9月24日已将所欠电费及三倍违约使用电费共计48941.8元交清给原告,为此,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78元,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负担
审 判 员 罗忠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贤慧
书 记 员 范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