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民初1070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9-30  浏览次数:493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1070号之二
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敬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见国,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罗洪生,男,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见国、罗洪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93.82元,财产保全费535.06元,由原告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忠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贤慧
书 记 员 范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