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6-01  浏览次数:277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281刑初51号

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汉族,1946年12月6日出生,广东省乐昌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乐昌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为更新造林,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任意采伐其位于乐昌市***“大坑尾”(山岭地名)自留山上的林木。经乐昌市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鉴定,采伐树种为阔叶树,采伐点2个,

采伐面积为183.4亩,平均每亩蓄积量1.4245立方米,合计采伐林地蓄积量为261.253立方米。

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朱某主动到乐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乐昌市乐城林业站出具的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人余某,4、严某、陈某,4、邓某、盘某,4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乐昌市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法律观念淡薄,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其自留山上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上述因素,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曾伟洪

代理审判员  欧彩凤

人民陪审员  刘  枚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欧旭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法林木采伐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