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1372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1-29  浏览次数:228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民初1372号
原告: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海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敬省,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羽洲,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锌强,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锌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