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民初1233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8-20 浏览次数:452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1233号
原告:刘展洪,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陈圣宝,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刘展洪与被告陈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2020年8月13日,原告刘展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展洪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刘展洪负担。
审 判 员 甘楚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 鸿
书 记 员 贾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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