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1614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3-04 浏览次数:317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民初1614号
原告:乐昌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桂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彬,该公司员工。
被告:杜学梅,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
原告乐昌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学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乐昌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昌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昌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乐昌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陈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廖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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