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1-15  浏览次数:2532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281刑初84

公诉机关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世君(绰号“叉君”),男,汉族,1981823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乐昌市,捕前住乐昌市。200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刑罚,2012年、2018年两次因吸毒被处罚。2019816日、23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立案,124日被刑事拘留,2020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赖燕青,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乐昌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2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世君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4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世君及其指定辩护人赖燕青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12月至20184月期间,被告人黄世君在乐昌市辖区内多次向丘1、陈1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1219日、20181月的一天,黄世君在其住处乐昌市XXXXXX室,两次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丘1贩卖毒品,每次约0.6克。

2.2018124日,黄世君在其廉租房住处旁的练塘路路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丘1、陈1贩卖毒品约0.4克。

3.20182416时许、21时许,黄世君在其廉租房住处旁的练塘路路口,先后以人民币350元和700元的价格向陈1贩卖毒品约0.3克、0.6克。

4.20183月的一天,黄世君在乐昌市长岭头路十字路口长岭头菜市场旁边,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陈1贩卖毒品约0.3克。

5.2018418日,黄世君在乐昌市长岭头路宝塔石化加油站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陈1贩卖毒品约0.2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世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前科材料,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证人丘1、陈1的证言,被告人黄世君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世君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其指定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有自愿认罪、悔罪的从轻处罚情节。经查,辩护人所提意见属实,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世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818日起至202211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扣在案的被告人贩毒通讯工具黑色华为荣耀20i手机(IMEI186XXX58)一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曾伟洪

人 民 陪 审 员  邹惠莲

人 民 陪 审 员  丘鹏飞

 

年五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孙学姣

书   记   员  张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