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执94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9-04  浏览次数:228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7)粤0281执94号

申请执行人:林自荣。

被执行人:付强兴。

本院在执行林自荣与付强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向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付强兴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281执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文杰

审 判 员  李海林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四

书记员杨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