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执4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1-27  浏览次数:225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7)粤0281执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谭福生,男,1950年8月23日出生,住乐昌市。

被执行人:骆延辉,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住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谭福生与骆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59520元、违约金5952元,并负担诉讼费1406元、执行费9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表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已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张文杰

审 判 员  李海林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