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执恢38号之七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1-27  浏览次数:245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9)粤0281执恢3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支行,住所地乐昌市广福路47号。

负责人:陈宜韶,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励昌,男,该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勤,男,该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吴建勤,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支行与吴建勤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2016)粤0281民初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281执恢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