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执62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9-24  浏览次数:301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20)粤0281执62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涂远鹏,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扶治国,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陈小玲,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涂远鹏与扶治国、陈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281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扶治国、陈小玲应支付涂远鹏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77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94.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69544.5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计,执行费2443元),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仅发现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部分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

2.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小玲所有的车牌号为粤F×××××车辆,因没有实际扣押该车辆,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扶治国名下有车牌号为粤F×××××车辆,登记日期为2006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该车辆。

3.被执行人扶治国名下有两处林权,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存款及车辆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审判员 欧

审判员 李  鼎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林文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