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执514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0-26  浏览次数:360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20)粤0281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李兵兵,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周建良,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李兵兵与周建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281民初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周建良支付李兵兵欠款821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周建良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兵兵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8243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计,执行费50元),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到庭接受了询问并达成履行协议,但后续违约而未履行协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本院在(2020)粤0281执512号案件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2949元,其中983元分配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兵兵。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委托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划拨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审判员  李 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龙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