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市一起酒驾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06  浏览次数:504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3月11日下午,我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酒驾案件,并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轻型货车由市区金融路往东川路方向行驶,当行至东川路水务局门前路口路段转弯时,与对向东川路往金融里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二轮摩托车被撞后,又被同向行驶的一辆小客车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司机及其随车的乘客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验乙醇浓度为149.07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当庭作出了宣判。
       [同期声:]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67条第三款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东福,被判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