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尚未获利先获刑
生产逾50万元假冒国际品牌香水香膏 两男子尚未获利先获刑
乐昌两男子听说生产假冒香水能获暴利,于是租用工厂生产涉案50余万元的假冒国
际品牌香水、香膏等,但未及销售便双双被抓获归案。日前乐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
案。
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黄某听说生产假冒香水能获暴利,于是向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旭日”牌商标,商标局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也已受理,但两被
告在未获批准和未办理相关执照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的情况下,便租用乐昌市某公司
制衣厂房,用酒精、香精及化工原料兑制的简易方法,非法生产假冒“杜嘉班纳”、“马克•
雅克布”、“圣罗兰”等国际品牌香水,并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生产批号非法生产车用香
水、香膏等。产品制成后,李某委托他人在广州帮忙销售汽车香膏及香水,但直至201
3年5月案发尚未销售出去。
案发后,经乐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嫌非法生产假冒伪劣香水成品价值
248268元,原材料价值162913元,半成品香膏价值21521元,半成品香水价值74988
元,机器设备价值967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在共
同犯罪中,李某出资购买原材料,雇请人员,负责制假窝点的生产和管理,起主要作
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受雇请负责香膏的生产及协
助李某管理工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属于犯罪
未遂,且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
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
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
金8万元。
(韶关日报记者 魏生革 特约记者 汪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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