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掀起“骂战”,结果摊上事了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1-17  浏览次数:176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随着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的蓬勃发展,网络群聊已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交流工具。网络虽是虚拟空间,网络群聊难道就能肆无忌惮的“口不择言”吗?近日,韶关乐昌法院审结一件在微信群公开出言侮辱的侵犯名誉权案件。

据悉,原告邓某聘请被告江某为乐昌某房地产装修刮塑,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江某的劳动报酬为日工资80元。工程结束后,双方因工钱结付问题多次发生争执,心有怨气的江某不仅多次向劳动监察部门、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邓某拖欠工资,一气之下甚至还在微信群发布辱骂言论。

得知此事邓某认为其已付清工钱给江某,但江某却在微信群公开出言辱骂,这一行为已严重影响了自身声誉,遂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停止名誉侵害,并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损失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00元。

乐昌法院一审认为,在本案中,江某因劳务报酬问题对邓某产生不满, 其本可通过合法的途径主张权利,但其选用在微信群发布含有诋毁文字的形式公然丑化原告人格,以此宣泄不满,客观上造成了邓某在社会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其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邓某要求江某停止名誉侵害,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合法合规,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法院认为,虽然江某的侵权行为对邓某的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因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较小,情节较轻,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邓某亦未就其精神受到损害提供证据证实,因此法院对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判处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邓某赔礼道歉,并在微信群公开发表道歉声明,驳回邓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当今社会,科技的发展造就了新闻信息的快速传播,各种网络群聊的言论也将快速影响涉事当事人的名誉和日常生活,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上的言行与现实生活一样受到法律法规的监管,在网络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不实言论造成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