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岗被解雇,法院判决违法解约并支付两倍赔偿金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5-03  浏览次数:224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兢兢业业在公司干了5年,突然收到调岗通知,拒绝后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合法吗?近日,乐昌法院审结一件因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据悉,被告张某于2016年8月进入某公司,后被安排每月到A、B、C三个地点轮流值班。按照公司2021年1月份的值班安排,张某本应于1日至4日在A点值班、6日至9日在B点值班、23日至31日在C点值班。因人员变动,公司便临时安排张某7日至9日去D点值班,想着要去陌生环境工作,张某便提出拒绝。1月7日,张某按值班安排到B点报到时,却发现公司已安排他人顶替值班,遂返回家中。2021年1月31日,公司经理口头通知张某公司与其解除合同。张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于是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该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826元。但该公司不服,以无故旷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无需支付张某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该公司认为张某未按要求到D点值班,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并提供了值班表、微信聊天记录、公司章程等证据予以佐证。张某辩称,自己已拒绝调岗,并非无故旷工,要求法院应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应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但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公司已安排张某到D点值班且其旷工,因此不予采信公司主张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该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该解除行为属违法,应支付张某双倍赔偿金共计20826元。

法官说法:企业有用工自主权,在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调动劳动者岗位,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但若劳动者对调整岗位有异议,企业应与员工充分沟通,不可无故辞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