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醉酒无证还借车同乘,按危险驾驶罪同判!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8-24 浏览次数:188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明明自己没开车,只是坐在副驾驶,却也被判刑,这是发生了啥事?近日,韶关乐昌法院审结一件危险驾驶罪案件。
2021年8月22日凌晨,刘某与林某等老友相约在乳源某烧烤店小酌一番,但是烧烤吃完,几人意犹未尽,又转场至乳源某公馆继续喝酒至凌晨5点。经历两顿酒局,林某早已经喝得七荤八素,欲开车前往乐昌寻找前女友。念着兄弟情义,刘某明知林某喝酒且无驾驶证,却仍将车钥匙交给林某,自己坐在副驾与其共同前往乐昌。随后,二人在乐昌某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林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30mg/100ml。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对林某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刘某的供述,他在明知林某已饮酒的情况下,还将车钥匙交给林某任由其驾驶车辆,该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鉴于二人均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罚,故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四至三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00元。
法官说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个人都应牢记的红线,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否则就是害人害己,甚至后悔终生。本案中,刘某出于兄弟之间好心“帮助”的心理,将车借给了林某,结果自己也因触犯刑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以下情形均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2.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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