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河边玩水不幸溺亡,河流管理部门是否担责?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3-01  浏览次数:183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乐昌法院审结一件生命权纠纷案,溺亡孩子的父母状告当地水务局要求承担责任。  

小李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2021年6月的一天,他与几个好友相约去河边玩水,不幸滑倒溺水身亡。悲痛万分的小李父亲认为水务局作为河流的管理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对河流的安全做好防护措施及风险提示,但是小李溺亡时该河流旁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且此河段曾被抽取河沙,河水因此变深变急,增加了安全隐患,种种因素致使小李不幸溺亡,故诉至法院要求水务局对溺亡后果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215732元。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谓“公共场所”,指允许人员进出和公众活动的场所,但案涉河段的用途并非是提供给玩水和公众活动的公共场所,故原告主张水务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李的溺水死亡存在过错没有法律依据。且小李已接受6年的小学教育,父母也经常教育不要下河玩水,应认为小李对下河玩水所存在的危险性是具备一定认知的。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水务局对小李溺水死亡的结果存在过错,据此法院驳回小李父亲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法院亦深知小李的死亡给其家庭带来莫大伤痛,但对于水务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仍需按照法律规定严格界定,不能以情感或结果主义导向就无视事实而要求他人承担责任。法官提醒学校和各位家长,要时刻绷紧安全弦,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防范溺水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