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说】业主补交集资款后有权使用加装电梯

作者: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3-09  浏览次数:158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件提要

业主在电梯建成后补交集资款的,有权使用电梯。

争议焦点

郭某是否须经案涉住宅多数业主同意才享有电梯的使用权。

基本案情

郭某年近八旬,是广州市荔湾区一栋九层住宅楼的三楼户主。该住宅楼年代久远且未配备电梯,谢某等32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郭某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电梯建成后,郭某提出使用电梯,并愿意按原有加装电梯出资方案补交集资款10077元。谢某等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工程延误,反对郭某使用电梯。郭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在支付10077元后,对电梯享有与32名业主同等使用的权利。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故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10077元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宣判后,谢某等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加装电梯引发的诉讼纠纷不断增加,此类纠纷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和相邻关系,法院的裁判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也应最大限度平衡高低层业主利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案涉加装电梯属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特殊情形,应遵循《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关于“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本案裁判既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规范目的,又充分实现多方利益平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日常生活。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