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来自香港的申请执行人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1-11  浏览次数:138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香港某信公司向香港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银行提供了两种授信额度,共计港币600万元。为此,某信公司提供了两个担保,一个是香港居民库某的担保,另一个是中国内地居民郑某的担保。
    合同到期后,某信公司已被香港高等法院宣告破产,剩余港币300多万元无法偿还。银行遂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被告均是香港公司,为何到内地来起诉?原来,银行和某信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由内地法院进行管辖。
    前海法院受理案件并进行了审理,判令某信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香港居民库某和内地居民郑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依然没有还款,银行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通过深圳的鹰眼查控网和最高院的查控系统,对郑某、库某和某信公司的银行账户、工商、股权、房产不动产、支付宝、微信理财通等进行查控,三名被执行人除郑某名下有房产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郑某作为借款的担保人之一,负有连带责任,在另外两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郑某必须对剩余债务进行全额偿付。
    法院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两名香港被执行人的文书却被退回。胜诉一方急需兑现合法权益,而被执行人却下落不明,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前海法院执行团队负责人许岱胤作出了考量。
    前海法院审查认为,因某信公司及库某已在香港宣告破产,并已确定破产清盘人和破产受托人,根据香港法律,公司破产清盘人有权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在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个人破产受托人可在与破产人财产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故认定某信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分别系二者的合法代表人,并在执行过程中向某信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使涉案房产得以顺利拍卖。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