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一场“最后一段路”引发的风波

作者:乐昌管理员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5-09  浏览次数:12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搭乘网约车时,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司机可能会要求你自己走过斑马线或者走一段路,面对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司机送到目的地?近日,乐昌法院审理一起因“最后一段路”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3年9月,谭某要前往韶关市某医院,于是与司机邓某约定了乘车的时间、目的地、车费等。9月29日当天,谭某如约乘车前往该医院,到达目的地门口斑马线的对面时,邓某告知谭某已经到达目的地,要求谭某下车自行走过斑马线到医院。谭某当即要求邓某将自己送至医院门口或者停车场。因为送至医院门口或医院内部的停车场需要等待红绿灯、掉头,花费一定时间,邓某拒绝了谭某该要求,并告知“不下车我就开走了”。随后,汽车开出一段距离,双方发生争吵,并在下一个乘客的下车地点争抢车钥匙、手机。邓某准备关车门离开,谭某伸手阻拦,被车门夹到致手指受伤。事后,因双方就赔偿事项协商无果,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邓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谭某与邓某约定由邓某搭乘谭某至韶关市某医院,双方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谭某提出需要送至医院门口或医院停车场,属于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作为承运人的邓某应履行合同义务将其安全送达。此,邓某作为司机在第一次车门未关上后,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查看情况,再次用脚踢门关门,导致谭某手指受伤并造成一定损失,应承担本案主要责任。而谭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司机争吵等,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在明知司机关车门的情况下,仍用手阻挡以致受伤,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本案次要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谭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邓某承担70%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邓某赔偿谭某各项损失共计1932.49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作为一名司机,邓某有义务将谭某安全送达至目的地,也应在服务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敬业态度,遇到特殊情况时,应积极与乘客和善沟通。同时,乘客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时,也请多一点包容理解,共同维护良好的出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