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缓刑期内贩毒品,锒铛入狱悔当初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6-24  浏览次数:1208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通常,错误使人成长,但也有人不仅不吸取教训,反而重蹈覆辙。乐昌的郑某曾经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本应在缓刑考验期间反思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步入正轨,他却重新动起“歪脑筋”,走上了违法犯罪的“老路”。这次,他竟然选择了贩卖毒品!近日,乐昌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贩卖毒品案。

2023年10月初,郑某、朱某在明知依托咪酯系毒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商定共同出资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烟粉”等材料加工成“上头电子烟”贩卖。为此,两人合伙租赁一处房屋作为加工场所,将“烟粉”加工成数十个供人吸食的“上头电子烟”用于贩卖。10月11日凌晨,郑某等人以950元的价格将2个“上头电子烟”贩卖给他人,并伙同朱某一起送货,但因购毒人员资不够,郑某仅收取了一副蓝牙耳机。当晚,公安民警将二人抓获,并在二人住处等地查获了含毒品依托咪酯的“烟粉”“上头电子烟”合计103.29克。此外,10月期间,朱某还10余次贩卖毒品给多人,非法获利达7000余元。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朱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依托咪酯,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郑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决定对郑某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两人均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法官说法

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仍抱有侥幸心理,贩卖毒品,被从重处罚。他和朱某短短十来日的“制毒生涯”,却换来七八年的牢狱生活,悔不当初。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为了自己及家人的幸福生活,请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