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送去修理厂的汽车竟发生事故,损失谁“买单”?
汽车长年行驶在路上,难免发生一些小故障。定期检修,是驾驶员常有的习惯,但有人刚将车辆送进修理厂,一天不到,车辆秒变“事故车”……这种情况,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乐昌法院受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
2023年11月22日,李某将自己的汽车送至乐昌市某修理厂进行喷漆。双方商量好第二天喷漆完毕后交车,李某取车时付款300元。第二天,李某突然得知,修理厂安排廖某驾驶车辆外出前往喷漆地点(不在维修厂内),在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修理厂的经营者许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表明愿赔偿李某损失人民币5000元。25日,许某向李某微信转账5000元。事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是在维修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理赔范围,故不予理赔。李某只好将损坏的汽车送至某汽车店进行维修,该店出具报价单显示车辆的维修价格为10000元。因李某和修理厂、许某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汽车一直停放在该店。李某在无奈之下,向乐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修理厂和许某赔偿车辆维修费、停车费、贬值损失等。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车辆在交由修理厂维修的过程中遭受损害,该修理厂的经营者许某和修理厂对李某的损失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许某已经支付了5000元赔偿款,应当在车辆维修费用中予以扣减。因案涉车辆不属于待售中或运输中的新车,维修后并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故法院对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停车费损失,因法院向目前车辆停放的汽车店核实,若车辆后续在该店进行维修,可不予收取停车费,故对李某的此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修理厂、许某向李某赔偿车辆维修费5000元。
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驾驶维修期间的车辆发生事故进而引发赔偿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作为修车厂应履行好车辆临时管理人义务,切勿私自驾驶车辆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征求其同意。作为车主,将车辆送修后应及时跟进车辆维修情况,要出借车辆时,请审慎审查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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