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赔!
公民的合法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故意破坏、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但生活中总有一些人没能控制好自己的脾气,用暴力、故意破坏等方式宣泄自己的情绪,给自己及他人造成损失。最近,乐昌的赖女士就遇到一件“烦心事”。
2023年7月的一天,赖女士发现自己停在路边的汽车被故意破坏,后视镜及两个车尾灯都被砸坏。8月,赖女士又连续两次发现汽车后胎被放气,车胎也被车身压坏需要更换。十分生气的赖女士向乐昌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对进行破坏的胡某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原来,胡某和赖女士原是同事关系,曾经产生过小摩擦。当胡某经过某路时,发现赖女士的车辆停在路边,就随手拿起砖头砸车、给车放气。事后,虽然胡某受到行政处罚,但仍拒不赔偿赖女士的损失。赖女士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至乐昌法院,要求胡某赔偿维修车辆、车胎更换及加气等费用共计3460元。
乐昌法院经理后认为,胡某无故损毁赖女士的汽车,应当承担赖女士财产损失的赔偿。赖女士为维修车辆、车胎加气及更换花费3460元,均系因胡某毁坏车辆以及给车胎放气造成的损失,属于合理的维修费用,其主张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胡某向赖女士赔偿车辆损失3460元。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如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胡某为泄愤故意损害他人财物,最终被依法行政拘留和追究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大家,遇事需冷静,请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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