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故意伤害还袭警?严惩!
因路边的狗向其吠叫,一时恼怒,竟对陌生人及赶来的警察持刀相向?这样的“冲动”要不得!近日,乐昌一男子因犯故意伤害罪及袭警罪被判刑。
2023年1月11日晚上,黄某坚经过某小区附近时,因路边的狗对其吠叫,心生不满,出声抱怨。狗主人童某莲站出来对狗进行训诫,黄某坚觉得对方动作太慢、“装模作样”,于是捡起地上的扫把对童某莲进行殴打。童某莲的哥哥童某坪见状上前制止、责问黄某坚。黄某坚怒火攻心,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变本加厉,用扫把殴打童某坪,并突然从腰间抽出一把常年带在身上的匕首(管制刀具)捅刺童某坪背部,致童某坪鲜血直流,黄某坚感到害怕便携带匕首迅速逃离现场。
很快,公安民警接到警情赶往现场,在距离案发地两三百米处的某店铺门口“截”住了黄某坚。在公安民警表明身份、几次提醒后,黄某坚始终不肯放下手里的匕首。为保障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民警们奋不顾身地冲上前,想将黄某坚制服。在打斗中,黄某坚使用匕首捅刺公安民警骆某的大腿,骆某在流血不止的情况下仍牢牢抓住黄某坚的手臂,最终在其他民警的配合下将黄某坚制服。此次事件造成童某坪重伤二级,骆某轻伤二级。检察机关以黄某坚犯故意伤害罪、袭警罪依法向乐昌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童某坪、骆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黄某坚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坚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某坚还持管制刀具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其行为又构成袭警罪,应当数罪并罚。最终,黄某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赔偿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9828.23元。
法官说法
人民警察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守卫者”,是暴力伤害面前的“逆行者”。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本案中,黄某坚不仅故意伤害他人,为逃避抓捕还暴力袭警,最终受到严惩。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务必冷静处理。如遇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也请自觉配合,切不可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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