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乱放杂物非“小事”,火灾隐患留不得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9-20  浏览次数:766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废纸箱、旧书本、坏掉的家电……家里总有些东西用不上,丢掉吧,觉得可惜;留着吧,家里放不下,怎么办?有些人把目光瞄准了屋前屋后、楼道等地,想着这些地方空着也是空着,不如放点杂物。停!这种做法要不得。近期,乐昌法院审结一起因“堆放杂物”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朱某与黄某本是邻居。黄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一个人住在一楼,朱某住在二楼,两家的关系原本还算融洽。后来,黄某家房子装修后淘汰下来一批废旧木窗等杂物,黄某没有妥善处理,而是将其随意堆放在房屋后面的窗台下。2023年正月十五的凌晨5点左右,大家都还在睡梦中。这些堆放的杂物因不明原因着火燃烧,火势不断加大。紧急时刻,其他邻居被浓烟呛醒,及时喊叫,大家一起提水将火扑灭。万幸的是,此次事故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后,朱某发现自家窗户玻璃、空调外机、窗帘布等都被一楼窜上来的火苗灼烧,于是希望黄某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经居委会和派出所调解未果,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相应损失。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对失火原因各执己见,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朱某在事发几个月后才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致使失火原因无法查证,且结合黄某身体情况、现场勘察等事实,法院对双方所述失火原因均不予采信。黄某在窗台下长期堆放易燃物,如遇明火或外部火源,极易引发火灾,存在安全隐患,且事实上也是黄某堆放的易燃物燃烧导致朱某财产受损,黄某对本案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赔偿朱某的合理损失。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最终,法院酌情支持由黄某赔偿朱某财产损失共计500元。

法官说法

生活中废弃的杂物多为木制品、棉织品、泡沫箱、泡沫板等,存放时间久,稍有不慎遇到明火就会引发火灾。如果在小区楼道等公共区域乱堆乱放杂物,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可能会影响逃生和救援,若造成火势蔓延,更将严重危害自己及邻居的生命财产安全,害人害己!法官在此提醒,请广大群众及时清理日常生活中的废弃杂物,排除安全隐患,防火于未“燃”,切莫让一时的疏忽和不察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