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工资被扣奖金无,“打工人”维权成功了吗?
被迫轮休工资大幅“缩水”、奖金无故取消、遭遇不合理罚款……“打工人”遭遇职场不公如何维权?近日,乐昌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1年5月,何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拼装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2年5月、8月,某公司仅分别支付何某工资144.4元、894.4元。2023年1月仅支付工资1122.94元。2023年7月14日,何某书面提出辞职,双方于21日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何某因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工资支付等纠纷向乐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自2021年5月18日至2023年7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何某工资差额、工龄奖、经济补偿等,并返还扣款。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乐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纠正裁决。
某公司解释,因订单不够才安排员工轮流休息,何某的考勤时间没有达到最低出勤时间,应按照实际劳动产能发放工资。此外,公司早已暂停工龄奖发放。至于扣款,是因为何某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面对这种情况,何某积极出庭应诉,坚持仲裁意见。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何某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应按韶关市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月向何某补足工资差额。某公司曾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员工发放工龄奖事宜,所提供材料并不能证实已暂停工龄奖,法院对其无需支付工龄奖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有其他约定若何某造成某公司经济损失需要进行赔偿,其出具的《罚款通知单》为某公司单方面制作,不能直接证明何某存在工作失误及因该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认定已经何某确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向何某支付工资差额、工龄奖、经济补偿及返还扣款合计18438.21元。
法官说法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要想获得长远稳健的发展则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相反,不合理的措施可能引发劳动者的不满和抵制,导致法律纠纷,甚至影响企业的社会信用评价,最终得不偿失。法官也提醒劳动者,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保管好相关凭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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