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消失的购车款……
“将汽车委托给别的车行代为变卖,之后一直没有消息,谁知汽车早就被偷偷卖了过户了,钱是一分没见着……” 近日,乐昌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乐昌的雷某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多年,认识不少同行业的朋友,在韶关某车行工作的王某就是其中一个。有时,雷某也会将汽车委托给王某进行变卖。2023年12月26日,雷某以40000元的价格从谢某处购得一辆汽车,并与对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一段时间后,雷某没能将车变卖,遂联系上王某,希望将车放置在王某的店中出售。2024年2月初,王某将车辆开走并带走车辆行驶证原件。两个多月后,雷某向王某打听该车变卖情况,王某回复说:“看了几个人,都下不了手”。雷某只好退步,说如果对方还价的话,亏一点也愿意出售。王某却表示,若买家愿意还价他早就联系雷某了。雷某无奈,只能继续等待。不料,不久后的雷某从他人口中得知,该车早被王某出售,且已经办理好变更登记手续。然而王某一直对其隐瞒汽车变卖情况,未将购车款支付。2025年3月20日,雷某诉至乐昌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购车款。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雷某将其40000元购得的汽车委托给王某代为变卖,车辆权属登记状况可确认车辆最终变卖给何某,王某未能举证证明车辆权属变更至何某名下的合理性。王某接受雷某委托变卖二手车,负有将变卖车辆所得价款交付给雷某的义务。最终,乐昌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雷某支付4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雷某、王某是多年合作伙伴,存在信任基础。王某作为受托人,负有处理委托事务并报告处理进度的义务。然而,一直到车辆被变卖多日后,王某也未及时反馈车辆变卖情况、返还购车款,最终导致诉讼的产生。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若未按约履行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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