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他人偷东西合伙实施伤害 男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7  浏览次数:326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乐昌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任某华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据了解,201193日下午,被告人任某华伙同林某峰(已判刑)、蓝某鹏(另案处理)、凌某国(另案处理)等4人,因怀疑被害人叶某平(被伤害时为未成年人)偷拿林某峰等人的手机、衣物等物品,在乐昌市一电站附近,此4人用树枝及手掌殴打被害人叶某平的脸部和背部,造成叶某平眼角、背部受伤。经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平的伤属轻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华法律观念淡薄,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积极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