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吸毒致幻伤人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其有期徒刑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22  浏览次数:1077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乐昌瘾君子骆某吸食冰毒后产生幻觉和妄想,持砍刀将邓某砍伤,被公安机关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年。日前,法院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个月。 据法院介绍,被告人骆某有长期吸毒的恶习,时常产生幻觉,精神恍惚。20141020日晚,骆某的朋友邓某经其同意后来到骆某房屋前的鱼塘钓鱼。当邓某正享受收获带来的满足感时,突然感觉背部右肩胛一阵剧烈刺痛。邓某起身转头发现骆某正手持一把50厘米长的砍刀站在身旁,并手舞砍刀质问他是否有所企图。邓某看情形不妙连忙解释自己没有任何企图,骆某自言自语一通后离开了现场。邓某忍着痛拨打了110报警,民警接警后立即前往骆某的住处,但骆某持刀拒捕,后在民警警告和喝斥下,他才放下手中的砍刀。民警在其住处搜查出砍刀1把、匕首1把。 次日,公安机关对骆某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并经粤北第三人民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在案发时患有甲基苯丙胺类兴奋剂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邓某经法医鉴定,其损伤属轻伤二级。鉴于上述情况,公安机关决定对骆某先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间,骆某因毒瘾发作,时常大吼大叫,扰乱监管秩序,又被公安机关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年。据骆某交代,他当晚在居住的房子内吸食冰毒后,看到邓某数次出入其住所且表情不善,令其心情很烦躁,便持刀出去砍了邓某1刀。日前,公诉机关就上述伤害事实,指控被告人骆某犯故意伤害罪,并起诉至乐昌法院。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持刀砍伤他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案发时被鉴定为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但其明知是毒品而吸食,以致产生幻觉和妄想导致伤人,可借鉴生理性醉酒人员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法庭认定其应负刑事责任。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