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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1执171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01 浏览次数:11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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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罗春艳,女,。
被执行人:王元一,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乐法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云一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罗春艳欠款6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元一的银行存款64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 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林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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