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99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08 浏览次数:538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李安辉,男,汉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曲江区。
委托代理人:邹武峰,男,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男。
被执行人:张玲,女,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乐昌市。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2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安辉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车牌号为粤F×××××的雅阁牌小型轿车系被执行人张玲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玲所有的车牌号为粤F×××××的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林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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