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立案须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次数:3127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强制执行立案须知

一、一般规定

 

(一)执行依据

 

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等)。

 

(二)执行管辖

 

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申请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书

 

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申请书。申请书可在立案庭领取申请表填写,也可自行使用A4纸电脑打印,并由申请执行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书应亲笔签名;申请执行人是单位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

 

格式大致如下: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此处应记明申请执行人信息:申请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居住地、住所地、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记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此处应记明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记明姓名、性别、经常居住地、住所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记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执行依据:(注明一审、二审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案件号)

 

生效日期或送达日期:(判决、裁定、调解的生效时间以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为准,劳动仲裁裁决书以仲裁委出具的送达证明为准)

 

执行内容:(根据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的主文填写)

 

 

 

 

 

申请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主体材料

 

(一)申请执行人的证明材料

 

1.申请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或由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等复印件;申请执行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供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与当事人的监护证明。

 

2.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法人注册基本资料或主体登记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以上材料均统一使用A4纸规格)

 

(二)被执行人的证明材料

 

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或由相关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等复印件,若被执行人的经常居住地(即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居住证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基层组织的证明(被执行人身份证明资料可在户籍地派出所、经常居住地街道外来人口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供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与当事人的监护证明。

 

2.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需经当年年审)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法人注册基本资料或主体登记证明(可从企业所在地工商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并打印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结果网页)、组织机构代码证(可登录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查询网、广东信用网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网页)。

 

 

 

四、委托材料

 

(一)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材料

 

1.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执行的,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收取执行款项、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延期执行、出席执行听证等权限,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收取执行款项、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延期执行、出席执行听证等权限)。

 

2.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3.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4.港澳居民从港澳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需经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港澳居民也可以会同代理人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

 

5.台湾居民从台湾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如有台湾的公证机关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三)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供执业证或工作证、以及律所所函或指派函;

 

2.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当事人应到法院当面授权或公证授权,提供户口本或近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等;

 

3.委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提供相应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等。

 

 

 

五、证据材料

 

1.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提供一审、二审裁判文书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及生效证明原件。

 

2.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以及生效证明或送达证明原件。

 

 

 

六、其他

 

申请执行人知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