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668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10-12  浏览次数:277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民初668号
原告:乐昌市高梅停车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军营下加油站旁)。
经营者:余井生。
委托代理人:李桂。
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杨明轩,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喜庆,该单位员工。
被告:济南市运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谢良国,男,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昌市高梅停车厂诉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济南市运安物流有限公司、谢良国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昌市梅花镇和盛汽车修理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昌市高梅停车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46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负担,应退回原告323元。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邓康文
人民陪审员  黄丽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