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48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10-10 浏览次数:271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民初48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郑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2016年8月8日,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应退回原告150元。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邓康文
人民陪审员 黄丽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金秀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