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6-10 浏览次数:267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民初20号
原告:邓万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邓年席,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万雄诉被告邓年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万雄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万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调解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万雄负担,应退回原告100元。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邓康文
人民陪审员 黄丽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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