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6-23 浏览次数:252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民初3号
原告:姚文芬,女,汉族,1951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宜章县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东安,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有安,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彪,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文芬诉被告杨东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文芬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文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撤诉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姚文芬负担,应退回原告367.5元。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丘伟明
人民陪审员 邓康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嘉颖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