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1179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1-30  浏览次数:25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民初1179号
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68号17幢。
法定代表人:胡祝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谦,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晓辉。
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伍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伍晓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文化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