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1079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2-14  浏览次数:232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7)粤0281民初1079号

原告:余井生,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乐昌市。

被告:何秋生,男,汉族,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乐昌市。

被告:何再,女,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何秋生妻子。

原告余井生与被告何秋生、何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余井生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井生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井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余井生负担,应退回原告余井生6258元。

审 判 长  曾陈红

审 判 员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丘伟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