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187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23 浏览次数:263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民初187号
原告:孙伟云。
被告:王文豪。
被告:郑锦秋。
孙伟云与王文豪、郑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孙伟云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孙伟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伟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21.6元,减半收取计1410.8元,由原告孙伟云负担。
审 判 长 甘楚阳
审 判 员 曾庆秀
代理审判员 谢珍珍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易琼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民初187号
原告:孙伟云。
被告:王文豪。
被告:郑锦秋。
孙伟云与王文豪、郑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孙伟云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孙伟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伟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21.6元,减半收取计1410.8元,由原告孙伟云负担。
审 判 长 甘楚阳
审 判 员 曾庆秀
代理审判员 谢珍珍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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