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民初1816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2-12 浏览次数:330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民初1816号
原告(反诉被告):邓国方,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反诉原告):余新旺,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反诉原告):蓝水清,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邓国方与被告余新旺、蓝水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蓝水清与被告余新旺共同提起反诉。原告邓国方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余新旺、蓝水清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邓国方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余新旺、蓝水清自愿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邓国方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余新旺、蓝水清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844.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邓国方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2578.55元,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余新旺、蓝水清未预交。
审判员 邱强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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