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9-21  浏览次数:269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娜萍,女,1996年6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选年,男。
再审申请人张娜萍因与被申请人郭选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昌市人民法院(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张娜萍因与被申请人郭选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于2015年1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娜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一涛
审判员  白小玉
审判员  韩 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彭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