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219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5-27  浏览次数:319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民初219号
申请人: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新华,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清,男,系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银信用社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宝,男,系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银信用社职员。
被申请人:黄全军,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
被申请人:罗永香,女,1986年8月2日出生。
申请人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黄全军、罗永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全军、罗永香的银行存款278642.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全军、罗永香的银行存款278642.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红玉